在药品实际经营中,经常会出现药品经营企业将被吊销\撤消\缴销\撤回或着宣布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的情况(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6条》),但问题是药品企业被吊销\撤消\缴销\撤回或着宣布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后,其现有库存药品应当如何处理呢?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47条规定,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,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,进行清算.《民法通则意见》59条进一步解释了该规定.同时,《公司法》第192条规定,公司违反有关法律\行政法规依法责令关闭的,应当解散,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\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,进行清算.但在实际操作中,该规定存在如下几个问题:首先,药品批发企业通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,可以按照《民法通则》和《公司法》的规定处理,但药品零售企业怎么处理呢?法律没有规定.其次,药品企业的主管机关是谁呢?药品监督部门还只经济管理部门?再次,即使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那么库存药品怎么处理?清算组可以进行药品的药品行为么?欢迎大家讨论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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